暫停動物防疫條件選址距離限制畜禽養殖禁養區實行一票否決
發布時間:2020年05月20日 閱讀次數:538 來源:廣東省農業農村廳 作者:管理員
近日,廣東省農業農村廳組織制定了《廣東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場所選址風險評估暫行辦法》。
辦法表示暫停動物防疫條件選址距離限制,畜禽養殖禁養區實行一票否決,并組織實施選址風險評估,對暫時達不到防疫要求的,可由專家提出改進建議,并在六個月內實施了整改,達到整改要求后予以通過。
近日,廣東省農業農村廳根據《農業農村部關于調整動物防疫條件審查有關規定的通知》(農牧發〔2019〕42號)要求,組織制定了《廣東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場所選址風險評估暫行辦法》(下稱《辦法》),暫停執行關于興辦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的選址距離規定,要求《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發證機關根據相關場所周邊的自然屏障、防護設施、飼養環境等情況組織實施選址風險評估。《辦法》分為評估的范圍、原則、內容、程序和結果應用五個部分,為方便群眾和提升可操作性,在附件中增加了申請表和風險評估細則表,確保評估工作的科學性、規范性和公正性。廣東省農業農村廳指出,隨著畜牧業轉型升級,飼養方式由開放式向密閉式、樓房式轉變,畜禽養殖設施設備、生物安全水平得到大幅提升,所需防疫距離已大為降低。同時,隨著交通網絡的建設和城鄉建設規模逐漸擴大,原有距離要求已對養殖業及相關行業用地構成嚴重制約。2019年以來,能繁母豬和生豬存欄下降較多,穩產保供壓力較大。近期,各地正按照國務院統一部署積極發展生豬生產,如不調整動物防疫條件選址距離要求,難以解決新建養殖場和相關配套產業用地問題。為此,農業農村部暫停了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選址距離限制,要求《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發證機關要組織開展興辦上述所列場所選址風險評估,依據場所周邊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行政區劃、飼養環境、動物分布等情況,以及動物疫病的發生、流行狀況等因素實施風險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確認選址。《辦法》以有效切斷疫病傳播為目標,以“注重實效,距離與條件相結合”為原則,明確興建以上五類場所時適用,同時,明確了已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場所的無需重新評估(有重大改變時除外)。《辦法》實行量化評估,對場所周邊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行政區劃、飼養環境、動物分布,動物疫病的發生及流行狀況、制度建設等七個要素9個方面進行細化評分。明確畜禽養殖禁養區內興建動物養殖、隔離場所一票否決,將飼養場、養殖小區和動物隔離場所側重于防范病原微生物的傳入和各場之間的相互傳染,動物屠宰加工場、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側重于防范病原微生物傳出等作為選址條件評估要點。評估程序上,《辦法》明確了評估織織主體、評估專家產生、程序和結果判定。結合廣東省實際,明確動物隔離場所、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由地級以上市農業農村部門組織評估;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動物屠宰加工場由縣級農業農村部門組織評估。為方便服務對象,制作《風險評估申請表》,列明評估所需材料清單。評估結果除“通過”與“不通過”外,設置“整改”項,對暫時達不到防疫要求的,可由專家提出改進建議,服務對象接受并于六個月內實施了整改,達到整改要求后予以通過。《辦法》明確,評估結果僅作為滿足選址距離要求的要素,有關布局、設施、人員等要素仍執行《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相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