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訊 近日,濟南高新法院審結一起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分別判處五名被告人二年零九個月至一年零六個月不等的刑罰,并處罰金。
案件查明,在2017年至2018年間,被告人朱某得知在屠宰生豬時注射“鹽酸腎上腺素”可使豬肉新鮮、保水后,于是多次購買從事屠宰生意的李某(另案處理)從網上購來的含有“鹽酸腎上腺素”的藥水,后將該藥水分別轉賣給從事生豬屠宰生意的被張某和劉某,一人兩瓶。張某、劉某將藥水注射到生豬身上后屠宰,以保證注水后的豬肉增加重量、色彩鮮艷,被告人王某、趙某明知張某、劉某在屠宰生豬時注射了法律、法規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王某與張某、趙某與劉某仍一起銷售注射過“鹽酸腎上腺素”的生豬肉。經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農業部屠宰技術中心認定:屠宰的畜禽在離開飼養場地后,使用腎上腺素的,屬于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腎上腺素屬于獸醫處方藥物,給生豬注射后,屠宰出的豬肉色澤鮮艷,賣相好,并且有利于豬肉保水。肉品中殘留腎上腺素、阿托品等藥物給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潛在的危害。對用于屠宰的畜禽在離開飼養場后,使用該藥物的,屬于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涉嫌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濟南高新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朱某、張某、劉某違反國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生產銷售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王某、趙某明知是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銷售,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院分別判處五名被告人二年零九個月至一年零六個月不等的刑罰,并處罰金。
宣判后,被告人朱某、張某、劉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經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關乎我們每個人的健康和生命。能否保障食品安全,讓人吃得健康、吃得安全,對百姓來說是“天大的事”。食品生產、經營者是食品安全的責任主體,每個食品生產、經營者都應當好第一責任人,必須樹立誠信守法經營、安全第一的理念,企圖以非法方式獲利,危害群眾健康,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同時,政府職能部門也應當加強對食品行業從業人員法律培訓和健康管理,加大對不法經營者的查處力度,完善不合格食品召回和下架退市制度等。此外,消費者應到正規商超、市場購買食品,不購買、不食用來源不明的食品,共同打好食品安全“保胃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