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2020年9月3日,縉云縣農業農村局對經營者金某的縉云縣某家庭農場(以下稱當事人)養殖大鯢(俗稱“娃娃魚”)進行監督抽檢,檢測出含有氧氟沙星成份。
根據2015年9月1日農業部發布的第2292號公告,規定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諾氟沙星4種原料藥的各種鹽、酯及其各種制劑可能對養殖業、人體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潛在風險,自2016年 12月 31日起,停止經營、使用用于食品動物。
縉云縣農業農村局對當事人涉嫌在大鯢養殖過程中超范圍使用獸藥進行立案調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養殖基地進行現場檢查,未查到獸藥產品氧氟沙星,當事人也確定未使用過該獸藥,為了排查原因,執法人員抽取了同批次養殖大鯢和庫存可疑四種藥物送檢,結果均未檢測到氧氟沙星成份。
調查期間,金某自行委托麗水藍城農科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五黃粉、護肝利膽寶兩種藥物進行檢測,檢測結果這兩種藥物都含有氧氟沙星成份,并主動向執法人員反映這一事實。
經查證,標稱“河北XX動物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五黃粉標簽標注的生產許可證系冒用(農業部452號公告規定:《獸藥生產許可證》證號編制格式為:年號(4位數字)+企業所在地省份(自治區、直轄市)序號(2位數字)+企業序號(3位數字,“07”序號系吉林省)),“護肝利膽寶”標簽標注的生產許可證屬于xxx(河北)藥業有限公司,且該家公司沒有獲取該產品的批準文號,兩種獸藥均含有隱性成分氧氟沙星,屬于假獸藥。當事人從網上購買以上兩種假獸藥并用于治療大鯢腸炎病。
查處情況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浙江省農產品質量安全規定》第十四條:“農產品生產經營中不得超范圍、超標準使用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肥料等農業投入品;不得將人用藥、原料藥或者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用于農產品生產、清洗、保鮮、包裝和貯存。”的規定,當事人通過網絡渠道購買,未對銷售商資質和獸藥產品標簽合規性盡審慎查驗義務,兩種獸藥均含有隱性成分屬于假獸藥,在水產養殖過程中使用了含有國家明令停止使用藥物的獸藥產品,對水產品質量安全帶來很大的安全隱患,存在一定的主觀過錯,依法應予以行政處罰。
但是,鑒于案發后當事人積極配合排查獸藥殘留原因,及時排除安全隱患,且大鯢尚處于育苗階段并未達到上市標準,同時當事人主動將抽檢不合格的同批次大鯢進行了銷毀,減輕了危害后果的發生,應予以從輕處罰。所以依據《浙江省農產品質量安全規定》第三十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農產品生產經營者超范圍、超標準使用農業投入品,將人用藥、原料藥或者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用于農產品生產、清洗、保鮮、包裝和貯存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由生產經營者對被污染的農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不能無害化處理的予以監督銷毀?!钡囊幎?,縉云縣農業農村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3000元的罰款。
法律分析
1、違法定性分析:
本案是通過養殖環節監督抽檢發現違規用藥行為。氧氟沙星屬于國家明令停止經營、使用于食品動物的藥品,但與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清單品種不同,氧氟沙星等農業農村部已明確要求停止使用的藥物,只是在公共衛生安全方面有潛在的風險隱患,不符合禁用清單遴選原則,但為了更好地維護公共衛生安全,農業農村部不再允許這些藥物用于養殖生產。臨床上使用這些藥物,或在動物產品中檢出這些藥物的殘留,應屬養殖環節超范圍、不規范用藥范疇。所以本案應認定為超范圍使用獸藥。
2、法律適用分析:
根據《獸藥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有關規定禁止使用假、劣獸藥,否則依據第六十二條有關規定即“未按照國家有關獸藥安全使用規定使用獸藥的,對違法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痹撘幎ㄟm用于違法單位即行政處罰法中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本案當事人屬于個體工商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九條規定,應認定為行政處罰法中的公民,所以本案顯然不適用該條例相關規定。《浙江省農產品質量安全規定》第十四條和第三十條適用對象包括所有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所以本案適用法律準確。
典型意義
今年1月,農業農村部發布了加強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監管的通知,同時,在全國試行水產養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單制度,對于使用獸藥、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等白名單以外投入品的養殖者將依法查處,督促養殖者主動使用合法水產養殖用投入品。水產養殖用投入品涉及食品和生態安全,產品質量必須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但目前部分企業故意以“非藥品”“動保產品”等名義,將應按照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的產品“改頭換面”,以規避政府監管,普遍存在夸大療效、非法添加現象,造成養殖水產品的質量安全隱患和環境問題。當前,全國上下正在開展食用農產品“治違禁 控藥殘 促提升”三年行動,重點打擊違規用藥等違法行為,所以本案具有較典型的宣傳警示教育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