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環保法實施后養豬業遇到的問題及建議
發布時間:2015年07月20日 閱讀次數:1178
新《環保法》明確指出國家采取有利于節約和循環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缎笄菀幠pB殖污染防治條例》作為國家第一部專門針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法規性文件,也明確了以綜合利用作為解決畜禽養殖廢棄物污染問題的根本途徑,為規模化養殖廢棄物污染治理指出了一條可持續發展之路。然而,養殖企業普遍反映,環保壓力很重,企業不堪重負。因此,我協會針對新環保法規實施后遇到的問題展開專題調研。一是召開高層圓桌會針對環保問題做重點討論,廣東溫氏、正大集團、雛鷹農牧、中糧集團、牧原股份等20家龍頭企業高層管理人員出席了會議;二是向畜牧協會會員企業征集意見和建議,并制定調查問卷發放給會員企業;三是實地調研了廣東力智、中山白石、牧原股份、東瑞食品等十多家生豬養殖企業。反饋信息匯總如下:
一、存在的問題
1. 觀念和新法規理解上存在嚴重差異
首先是觀念上存在差異和定位問題。豬場糞尿不是污染,而是改良土壤的有機肥,是一種難得的資源,在缺少化肥的年代曾經憑票供應。發達國家對畜牧規模養殖重點采取事前監管,由消納糞尿的土地面積規劃養殖數量,養殖廢棄物直接還田。我國現行法規也將畜牧業廢棄物治理指向了資源化利用。但是,在部分主管部門人員眼里,豬場糞尿就是污染,因此按工業標準要求處理滿足達標排放標準,根本不考慮糞尿的資源化利用和處理成本。所以從概念上就要轉變,養殖場糞尿在產出后沒有造成污染就不能叫糞污,要合理引導應用。
其次,在養殖行業具體執行新環保法時一刀切,以工業環保的要求套用到養殖行業,造成養殖企業沒有整改或關停時間,直接面臨當地政府巨額罰單及關停,根本不考慮養殖的產品是生物,有生長周期,不是說停就能停。 再次,不同政府部門對環保法規理解各有不同,尤其環保部門與地方畜牧部門針對環保條款的理解標準不一致,各地方環保部門要求也不同,對企業造成了很大影響。比如以水泡糞理由不批建,要求一個豬場必須要建立一個污水處理廠。多數企業反映,這對于養殖企業來說負擔太重。豬場環保投入太大,運營成本也很高。從調查反映情況看,一個能繁母豬規模在8500頭擁有8個豬場的企業,環保固定設施設備總投入在2400萬以上,平均每個豬場上環保設施投入在300萬以上,污水處理成本在3-5元/噸以上,極大地增加了企業經營壓力。
2.新環保法規在基層執法上存在偏差
問題主要體現在:
一是部分地區政府隨意擴大限養區、禁養區,甚至將原來多年來一直是農業用地的區域突然直接規劃成工業區。飼養區越來越小,某些地區養殖場即使百分之百符合環保要求,地方政府仍然對豬場進行了關閉或逼迫搬遷。新環保法成為實現地區或者部門利益的利器。這對多年從事養殖并做了大量投入的企業造成了很大損失,企業家最大的精力不是花在生產上,而是放在如何應對政府環保部門的騷擾。這個問題在廣東、福建等經濟發達、土地很值錢的地區很突出。問題的根源在于新環保法規定由地方政府劃定養殖區、禁養區等,但是卻沒有配套法規來規范政府的行為,設定合理補償或賠償。在全國層面上,也缺少詳細的養殖區域規劃,精確到縣級的飼養區、限養區和禁養區。固定設施投入很大的企業利益難以保障。
二是隨意亂收費。據河北一個年出欄萬頭以上規模豬場反映,養豬生產的廢水糞尿全部通過地下管道排入沼氣池,發酵生產沼氣,對排出的沼渣、沼液進行固液分離,沼渣用作生產有機肥料,沼液通過管道打入山坡灌溉核桃園。糞尿處理后變廢為寶,實現廢棄物資源再利用,達到零排放。在以上養豬糞尿污水的完全綜合處理情況下,環保局仍然按0.70元/污染當量收費標準收取豬場的排污費。另據廣東一個萬頭以上規模豬場反映,豬場的糞尿處理后,固體加工成有機肥,液體經過豬場污水處理中心初步處理后通過管道導入城市污水處理場處理,在已經繳納污水處理費情況下,仍然被收取排污費。也就是說,不管豬場如何處理,即使最終達到零排放,或者周邊有足夠耕地林地消納糞尿,完全實現廢棄物綜合利用,也仍然要被收取排污費。還有部分規模養殖企業抱怨,環保部門在新環保相關法規具體執行時往往重點針對大型企業,造成的實際情況是小豬場不搞環保不罰,大豬場搞了環保重罰的奇怪局面。
三是在審批和環評環節有些問題讓企業難以適從。相關法規推薦豬場使用干清糞,但不代表一定要采取該方式。幾個規模豬場反映,水泡糞工藝是建立在養殖規?;白詣踊幕A上,但養殖環保政策的不明確性使得地方環保部門直接就否定了水泡糞工藝,這是不科學的。各地情況差異很大,尤其是南北方差異,采取何種方式收集糞尿,處理工藝如何,應該讓企業結合生產實際,自己做主,因地制宜。最終應該考核糞尿處理結果。環評或環保審批環節過于專注細節,比如限定某一種豬舍結構,固定某種方式或工藝,不利于創新和因地制宜。部分新建豬場按照環保部門要求通過環評后,在運營環節時常面臨不斷整改,導致企業在環保上不斷追加投入。按照環保部門要求建豬場后運營環節又不斷要求整改,反復折騰,環保建設上高投入和運營高成本,成為眾多企業抱怨點。
二、建議
1.完善配套法規、實施細則和規劃,規范政府行為
企業建議,根據環保法的要求,出臺配套法規實施細則,重點增強面源污染治理的可操作性。不僅要讓企業知道不能不達標排污,還應該告訴養殖企業應該怎么辦,不能把工作重點放在關、停和處罰上,而應放在疏導,立足解決實際問題上?,F國內普遍采取用污染物排放濃度標準來核定,而國外直接規定一定面積土地上最大允許飼養量。前者方法是產生污染后進行事后檢測和處罰,執法成本高。后者監測成本低,屬于排污前的管理手段。其次,要用法規規范政府執法行為,哪些地區豬場應該拆遷,如何補償等應細化。環保部與農業部、國土資源部應制定切實可行的養殖區域規劃,細分到縣區。再次,針對畜牧業,相關法規應該更明確指向畜禽廢棄物綜合治理,而不是以罰、關等手段了事,明確規定實現綜合利用的養殖場不應該再罰款或收取費用。
2. 建議調整針對畜牧業規模養殖相關的考核方式
建議環保部和農業部溝通,改變以治理工業污染的思路來治理農牧企業的畜禽糞尿,對規模企業應重點考察資源化利用,比如種養結合消納糞尿,而不是達標排放。對環保部門考核方式也要相應變化,否則不能杜絕以工業標準硬套畜牧規模養殖的現象。針對養殖糞尿處理,建議政府部門聯合,以廢物的資源化利用為宗旨,推動種養結合,將畜牧業廢棄物治理納入農業可持續發展的戰略,用資源化的畜牧業廢物改良耕地質量,建設高標準農田,擴大配方有機肥的施用,減少化肥使用,從而減少濫施化肥造成的土地污染,提高農產品品質。
3.借鑒城市污水集中處理經驗,在全國層面布局畜禽規模養殖廢棄物處理中心
結合農業可持續發展規劃、養殖規劃等,建議以政府主導、部門監管、企業化運作模式在全國層面布局畜禽規模養殖廢棄物處理中心,義務接收確定范圍內豬場或其他畜禽規模養殖場廢棄物,鼓勵將病死豬加工成有機肥等。部分地區可以鋪設管道將處理后的糞尿引入農田和林地,或將初步處理后的污水通過管道導入污水處理廠二次處理,或在養殖場集中的地區建專門的處理中心。建議將病死豬處理相關的項目資金直接并入廢棄物處理中心的建設。好處是,不用再花巨資建立專門的病死豬處理中心,避免重復建設。
4.建議多部門聯合制定配套措施推動畜牧廢棄物資源化利用
一是建立畜禽廢棄物處理中心和種植業主體溝通平臺,協調有機肥接納等問題,解決規模生產與小農生產的對接問題。二是減少化肥補貼,增加對施用有機肥的補貼,將農業相關補貼直接和施用有機肥掛鉤,擴大有機肥的市場空間。三是在消納耕地林地相對集中的地方增加基礎設施投入,修建大型儲糞池、配備吸糞車,統一將養殖廢棄物運送到儲糞池供種植農戶使用。四是出臺措施鼓勵研究推廣新技術。當前亟需做的是,通過生豬養殖環節中技術升級改造,最大限度將糞尿收集的同時,減少污水量。加大對規模場的病死畜、糞便及污水無害化處理設施的補貼力度,尤其是增加養殖場環保運營環節的資金獎勵。五是鼓勵研發和推廣相關新技術、新設備。政府出臺文件,由各地環保部門和畜牧主管部門牽頭組織相關機構、專家研發行之有效、符合國情、環保部門認可的豬場糞尿處理工藝和設備。試驗推廣豬舍及糞便除臭新技術,切實改善豬場養殖環境質量。研究和推廣有機肥制作、施用新技術,加大對有機肥的研發利用。這方面可以借鑒歐美發達國家經驗,比如將病死豬制成有機肥,發展漿體肥,研究推廣新型施肥器械,改建配套農村基礎設施,解決農村有機肥施肥勞動力不足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