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獸醫醫療衛生津貼有新調整
發布時間:2016年01月09日 閱讀次數:1087
近日,經國務院批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印發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關于調整農業有毒有害保健津貼和畜牧獸醫醫療衛生津貼的通知》(人發[2015]99號),津貼調整從2016年1月1日起執行。1997年發布的農業事業單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貼和畜牧獸醫醫療衛生津貼標準即行廢止。
(一)農業有毒有害保健津貼
農業事業單位中專職從事和直接接觸有毒有害物質工作的人員,根據工作量大小、時間長短、條件好壞、防護難易及危害身體健康程度等情況,分別享受一、二、三類農業有毒有害保健津貼。
一類津貼:每人每月450元
1.專職從事放射性裝置及同位素應用科研工作的人員;
2.專職從事強致癌物質研究和測試的人員;
3.專職從事有機合成、化學分析、環境有毒物質監測分析或其他科研工作,經常使用劇毒化學藥品或強致癌物質的人員;
4.在田間、溫室管理中,經常噴灑施用劇毒化學農藥和接觸或使用致癌物質的人員;
5.專職從事農業合成、生產、加工、分析、殘留量測定、使用技術研究工作,經常接觸高毒以上致癌物質的人員;
6.在動植物檢疫中,經常接觸高毒以上藥品、熏蒸消毒處理的人員。
二類津貼:每人每月350元
1.一般使用放射性裝置及同位素應用科研工作的人員;
2.專職從事有機合成、化學分析、環境有毒物質監測分析或其他科研工作,經常使用高毒化學藥品或強致癌物質的人員;
3.專職從事癌細胞培養、分析研究工作的人員;
4.專職從事微生物培養、分離、接種及菌種分類、保藏,經常在強毒、強菌室工作的人員;
5.專職從事生物能源研究工作,經常接觸有毒氣體的人員;
6.在田間、溫室管理中,經常噴灑使用各類高毒以上農藥和其他有毒化學藥品的人員;
7.在動植物檢疫中,經常參加熏蒸消毒、監測或現場貨檢、接觸高毒藥品殘留或毒氣的人員;
8.專門操作能產生強刺激性、有毒、有害蒸汽的大型儀器設備的人員;
9.專職操作X光機或電子顯微鏡的人員。
三類津貼:每人每月260元
1.在從事有機合成、化學分析、環境有毒物質監測分析或其他科研工作中,經常使用中毒以上化學藥品或大量食用低毒化學藥品的人員;
2. 在田間、溫室管理中,經常噴灑使用各類低毒以上農藥和其他有毒化學藥品的人員;
3.專職從事飼草料、有機肥料、藥材加工等接觸粉塵嚴重的人員;
4.專職從事實驗動物、有鱗片飛揚污染的昆蟲的飼養人員;
5.專職從事動植物及病蟲分類、標本制作與管理的人員;
6.專職從事有毒化學藥品及農藥、獸藥倉庫的保管、搬運人員;
7.經常在田間野外、38℃以上的、熱輻射強度達每分鐘每平方厘米3卡以上的工作地點,以及經常在高溫、低濕環境下工作的人員;
8.經常從事農作物副產品氨化處理的人員。
?。ǘ┬竽莲F醫醫療衛生津貼
畜牧獸醫事業單位中專職從事和直接接觸有毒、有害、有傳染危險工作的人員,根據工作性質、工作量大小、時間長短、條件好壞、防護難易及危害身體健康程度等情況,分別享受一、二、三類農業有毒有害保健津貼。
一類津貼:每人每月450元
1.專職從事炭疽、鼻疽、乙型腦炎、狂犬、偽狂犬、布氏桿菌、棘球蚴、囊尾蚴、鉤端螺旋體、結核病、瘋牛病的科研、防疫、檢疫診斷、治療以及相關產品的制備與檢驗的人員;
2.專職從事強致癌物質研究;從事放射性物質保管、監測或放射性同位素診斷、治療和科研工作的人員;
3.專職從事上述炭疽、鼻疽等人畜共患病病畜的飼養、病理解剖、尸體處理、標本制作以及有接觸該類病畜的調查、配種(不包括本交)、接產工作人員。
二類津貼:每人每月350元
1.專職從事破傷風、口蹄疫、日本血吸蟲、丹毒以及其他人畜共患的強毒、強菌、寄生蟲的科研、防疫、檢疫、診斷、治療以及相關產品的制備與檢驗人員;
2.專職從事和直接接觸有毒化學藥品、生物制品、生物工程的分析、制造、提純、監察、檢驗以及經常使用有毒藥品和致癌物質的人員;
3.專職從事上述破傷風、口蹄疫等人畜共患病病畜的飼養、病理解剖、尸體處理、標本制作以及有接觸該類病畜的調查、配種(不包括本交)、接產工作人員;或從事上述炭疽、破傷風等兩類人畜共患病的污水、污物的化驗、處理、清除、洗滌工作的人員。
三類津貼:每人每月260元
1.直接進行大手術、直腸檢查、病理實驗、防疫、檢疫、診斷、治療、尸體解剖、標本制作以及從事病畜的調查、配種、接產工作的人員;
2.專職從事毛、皮等動物產品分析、鑒定、檢驗工作的人員;
3.專職從事病理科研、生物制藥、實驗動物飼養工作的人員;
4.從事自然疫源性疫病調查、病媒或動物采集工作的人員;
5.從事藥物加工和飼草加工直接接觸粉塵嚴重工作的人員。
發放辦法
?。ㄒ唬┘孀鰞煞N類別以上工作時,只能享受一種類別津貼。
?。ǘ┫硎芙蛸N的人員工作變動后,津貼標準應及時調整或取消,調離本單位時津貼不隨工資轉移。
?。ㄈ┡R時參加上述工作的人員,根據實際接觸情況享受相應類別的津貼,按實際接觸天數折算發放。
所需經費
發放農業有毒有害保健津貼和畜牧獸醫醫療衛生津貼所需經費,按現行經費渠道列支。
1982年《農牧漁業部 勞動人事部 財政部關于農業單專職從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員試行保健津貼的通知》([82]農<人>字第37號)、1983年《農牧漁業部 勞動人事部 財政部辦法<畜牧獸醫工作人員醫療衛生津貼試行辦法>的通知》([83]農牧字第10號)和1997年《人事部 財政部 農業部關于調整農業事業單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貼和畜牧獸醫醫療衛生津貼的通知》(人發[1997]107號)即行廢止。
調整農業有毒有害保健津貼和畜牧獸醫醫療衛生津貼,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農業和畜牧獸醫事業單位從事有毒有害傳染危險工作職工的關心和重視,各地和有關部門要做好組織實施工作,嚴格執行政策,加強監督管理,確保此項工作落實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