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了一頭病豬 被禁從業三年
發布時間:2016年06月15日 閱讀次數:966
近日,黔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依法維持禁止被告人徐某3年內從事屠宰經營及相關活動的判決。據了解,因為銷售問題豬肉,法院一審作出了前述判決。
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9月27日,被告人徐某將甕安縣生豬定點屠宰場內經檢疫機構確認不合格的黃疸豬肉作價400元賣給被告人謝某。9月28日上午8時許,被告人謝某將上述豬肉擺放在農貿市場攤位上銷售時被查獲。經黔南州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專家鑒定組鑒定,該豬肉為黃疸病癥豬肉,根據《生豬屠宰檢疫規范》,該豬肉應當做非食用或銷毀等無害化處理。
根據上述事實及相關證據,一審法院認定被告人徐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禁止被告人徐某三年內從事生豬屠宰經營及相關活動。
一審宣判后,上訴人徐某以“法院所判刑責過重”為由提出上訴,請求二審法院從輕處罰。
對于上訴人徐某的上訴請求,黔南州中院審理后認為,上訴人徐某行為性質嚴重,社會影響惡劣,上述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依法應予嚴懲,因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