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食藥署”消息,10月4日臺灣地區“食藥署”發布部授食字第1051301941號公告,擬修訂《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草案。
為持續強化食品業者追溯追蹤管理,臺食藥署制定《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修正草案,其修訂要點如下:
一、肉類加工食品、乳品加工食品、水產品食品、食鹽之制造、加工、調配業者實施范圍:為明確規范公告實施之范圍,肉類加工食品、乳品加工食品、水產品食品制造業新增「經公告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食鹽制造業新增《氯化鈉含量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之規定。
二、新增食品追溯追蹤系統業者:納入工廠登記蛋制品、食用醋制造、加工、調配業者及具商業、公司或工廠登記之嬰幼兒食品輸入業者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
三、提前實施一定規模食品添加物業者強制使用電子發票之時程:辦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且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食品添加物制造、加工、調配業者及所有食品添加物輸入業者強制使用電子發票日期提前至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