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部發話:法規中的禁養區并不是說要一掃而光
發布時間:2017年04月27日 閱讀次數:955
近日,環保部水環境管理司農村處調研員孔源在福建省第十屆豬病學術研討會上作《吃透法規精神,實現綠色發展》的專題報告,運用各類規章條例來解說“養殖場、養殖小區、禁養區和污染物”的基本概念,明確指出吃透規則制度,貫切法規的主要精神,根據養殖規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立相應的配套設施,實現綠色發展。
孔源表示,法規的主要精神是通過四個方面考慮:
一、選址合法。選址要合乎規劃,合乎分區管理的要求。
二、手續完備。要運用環評、三同時、糞便等廢棄物產生和利用報備。
三、設施齊全。防止污染的措施有無害化和綜合利用設施(可委托)。做事要依照法規,責任是有限的,委托給誰,責任就由誰來負責。
四、處理合法。糞污的排放要達到標準,利用要合規。
孔源介紹了有關養殖污染的規則制度。他指出,在《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中規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根據養殖規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設相應的畜禽糞便、污水與雨水分流設施,畜禽糞便、污水的貯存設施,糞污厭氧消化和堆漚、有機肥加工、制取沼氣、沼渣沼液分離和輸送、污水處理、畜禽尸體處理等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不得投入生產和使用。

另外,孔源還運用了各類規章條例來解說“養殖場、養殖小區,禁養區和污染物”的基本概念。對于“養殖場、養殖小區”,他表示,在《畜牧法》中有規定,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畜牧業發展狀況制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規模標準和備案程序。
對于備受大家關注的禁養區,他解釋,“禁養區”不是“無畜禽區”,不是一掃而光。有些地區在劃定“禁養區”并進行清理整治的時候出現了對“禁養區”概念誤讀的情況,主要表現為劃定的“禁養區”實行“全面禁養”,即劃定區域內一頭豬或其他畜禽也不能養,現有養殖活動一律限期清理。這是對有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和表述的一種典型誤解,是中國式簡稱導致信息和概念傳導訛誤的一種具體表現。
他提出在《畜牧法》中規定,禁止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區域有:
一、生活飲用水的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以及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
二、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養區域。關于“水污染物”的含義,他提出,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的,能導致水體污染的物質。
另外,他表示糞便和廢水天生不是污染物。
在環保方面,很多人會存在一些常見的誤解。孔源表示,有的人會以為還田就是排污、污染治理就是污水處理達標排放、禁養區就是無畜禽區,其實這些都是一種誤解。肥水還田不僅僅是排污那么簡單,要符合畜禽糞便無害化處理、沼肥施用、畜禽糞便還田、畜禽糞便貯存設施等技術規范,和畜禽糞便安全使用準則、無害化衛生要求等標準。國家鼓勵和支持采取糞肥還田、制取沼氣、制造有機肥等方法,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

同時孔源明確糞肥等還田利用和向環境排放污染物有本質區別
第一,目的不同。排放污染物目的是將本生產環節沒有利用價值且不會再進入下一個生產單元的產物排放到環境中予以處置的行為,不會帶來任何經濟上的增值,只會增加環境污染負荷;而糞肥等還田利用的目的是提供土壤和植物養分,且可在種植業生產單元實現增值。
第二,效果不同。排放污染將直接增加環境污染物負荷,而還田利用只要符合《條例》規定(做到無害化并符合土地消納利用需求),符合相關國家和地方標準,則不會導致污染。
哪些主要表現是屬于不“綠”的呢?孔源列出六大點:資源消耗大、環境污染重、產業效率低、農民收益差、行業風險高和盈利能力弱。究其原因,他分析,主要是種養脫節、產品低檔和產業單一等原因造成。
那該如何才能實現綠色發展? 孔源提出三個法則。
一是構建一個體系:農業廢棄物資源收集轉化利用體系;
二是減少兩份污染:農用化學品污染、畜禽糞便等農業廢棄物污染;
三是實現三個轉變:種養分離向種養結合、污染治理向資源利用、產品提綱向生態服務。